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陳明忠 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又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程序之費用,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