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債權人臺中市外埔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凱 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因請求標的利息為年息2.61%與事實理由利息年息2.36%,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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