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承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承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承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聲字第4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係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3號),並自101年1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水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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