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9號聲明人乙○○上聲明人聲明就被繼承人甲○○遺產為限定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