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佳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佳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員│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壹萬貳仟陸佰元│YA三五四七七二│││││林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