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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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謝石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謝武義 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聲請人謝石德之住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基隆市○○區○○路00巷0號4樓」、「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