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小字第2號原告 劉春蓮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複代理人 廖勝右 被告 李朝景 訴訟代理人 李坤發
李坤池 被告 李陳素眞
李見明 李見福 李美春 李定勝 李松茂 李月華 李芳淑 李麗花 李麗珠張金猜 李三郎 李慶輝 李翠雲 李秀認 劉阿騫 劉金山 張年忠 兼上一人之監護人 張松景 被告 張麗華
張松葉 劉國禎 劉月喬 廖進春 廖文鈴 廖玉萍 周陳 含笑 戴秀鑾 陳戴滾 戴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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