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小字第2號原告 劉春蓮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複代理人 廖勝右 被告 李朝景 訴訟代理人 李坤發
李坤池 被告 李陳素眞
李見明 李見福 李美春 李定勝 李松茂 李月華 李芳淑 李麗花 李麗珠 李 張金猜 李三郎 李慶輝 李翠雲 李秀認 劉阿騫 劉金山 張年忠 兼上一人之監護人 張松景 被告 張麗華
張松葉 劉國禎 劉月喬 廖進春 廖文鈴 廖玉萍 周陳 含笑 戴秀鑾 陳戴滾 戴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