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五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均係在台南地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進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