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朴交簡字第2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許兆慶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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