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原告 趙建國
被告 楊弼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黃毓庭
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原告 趙建國
被告 楊弼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黃毓庭
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