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納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納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納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8年度上訴字第67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8月(共6罪)、3年10月、3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又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湖簡字第28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且各罪俱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8年5月27日前所為,有前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則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向檢察官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因與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皆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8日│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477、14968號│第9477、14968號│第9477、1496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04號││備註├────────────────────────────────┤││編號1至9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7日│107年5月3日│107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477、14968號│第9477、14968號│第9477、1496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04號││備註├────────────────────────────────┤││編號1至9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2日│107年3月28日│107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477、14968號│第9477、14968號│第9477、1496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108年度上訴字第677││││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804號││備註├────────────────────────────────┤││編號1至9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73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湖簡字第2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湖簡字第287││││││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