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原告○○○
○○○
○○○被告○○○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家繼訴字第76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特留分事件,因原告○○○另訴主張對○○○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並對被告○○○、○○○、○○○及訴外人 世揚 提起連帶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之訴訟,業經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家繼訴字第76號審理在案,有該案卷證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誤。從而,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家繼訴字第76號裁判之結果,影響本件裁判之結果,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上開本院本院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家繼訴字第76號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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