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 王花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及理由欄關於「 田正光 」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張語恬附表:
┌──┬──────┬─────────────────┐│編號││應更正之事項│├──┼──────┼─────────────────┤│1│主文欄││├──┼──────┤││2│理由欄一、第│關於「田正光」之記載,應更正為││││2、6、7、│「 田光正 」。│││10行││├──┼──────┤││3│理由欄三、第││││4、9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