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7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美華 上列上訴人張美華與被上訴人 簡惠玲 、 陳怡如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