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廖康廷 被告 郭芷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盧伯璋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