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私接電線陸條、大功率遙控器開關壹個及私接電纜線貳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蔡坤茂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6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私接電線6條、大功率遙控器開關1個、私接電纜線2條,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4月25日以103年度偵字第36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4年4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私接電線6條、大功率遙控器開關1個、私接電纜線2條,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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