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林 欣靜 債務人 林進 鴻債務人 古姿鈞
一、債務人古姿鈞、 林欣靜林進鴻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 陸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欣靜於民國100年10月至104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林進鴻、古姿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68,642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欣靜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進鴻、古姿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古姿鈞、林│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68642│欣靜、林進│月1日起│││││元│鴻││││└──┴───┴─────┴──────┴──────┴───────┘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古姿鈞、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8642│欣靜、林進│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鴻│││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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