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9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勝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5,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