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即東福珠寶訴訟代理人丙○原名 詹欽澤 )被告乙○○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96年度易緝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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