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86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宋坤龍 被告 林明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671元,及其中4萬1748元自民國95年6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