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蕭秀蘭 被告 邱玉祺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易字第68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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