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償還被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3號上訴人 陳中山 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訴訟代理人 嚴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上訴人應據以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