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苗簡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354號)及移送併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多次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其帳戶若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或所得財物,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5年7月中旬某日,在苗栗縣大湖鄉大湖某遊樂場,將其所申設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新竹商銀)後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龍」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該犯罪集團使用上揭金融機構帳戶以遂行犯罪。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將危害家人或中獎需先交付保證金等方式詐騙如附表之被害人,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迨乙○○驚覺受騙後,始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犯行,惟其坦承將新竹商銀後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提供予綽號「阿龍」之人使用。此外,復有下列(二)、(三)之證據可資為證。
(二)證人即被害人乙○○、 林暐博曾忠盛曾信智黃上峰 等人之證詞。
(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開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將其申請之金融帳戶,連同該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一併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供該不詳成年男子作為其對被害人乙○○、林暐博、曾忠盛、曾信智、黃上峰等人實施詐欺犯罪之取款工具,顯係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甲○○係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934號移送併案審理所指被告於95年7月30日,出售同一存摺使如附表9知黃上峰被詐欺集團所欺騙而匯款6萬元,因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為同一案件,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亦應一併審理。
(四)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係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作為詐騙工具,復未提供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之真實姓名供調查,致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損失、被告犯後復未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台幣)│├──┼───┼──────┼────────────┤│1│曾忠盛│95.7.25│29,983元│├──┼───┼──────┼────────────┤│2│ 陳鴻武 │95.7.26│27,950元│├──┼───┼──────┼────────────┤│3│ 何青勳 │95.7.26│10元│├──┼───┼──────┼────────────┤│4│ 曾世譯 │95.7.27│2,121元│├──┼───┼──────┼────────────┤│5│ 周永琪 │95.7.29│18,000元│├──┼───┼──────┼────────────┤│6│林暐博│95.7.29│8,000元│├──┼───┼──────┼────────────┤│7│乙○○│95.7.29│6,000元│├──┼───┼──────┼────────────┤│8│曾信智│95.7.30│30,000元│├──┼───┼──────┼────────────┤│9│黃上峰│95.7.30│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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