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告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訴訟代理人 程俊元
褚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2,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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