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094號債權人奇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錫祥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麗美 即志安商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麗美即志安商店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天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收入債權,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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