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陸政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明潤影像有限公司、 鐘渝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潤影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陸政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明潤影像有限公司、 鐘渝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潤影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