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債權人 吳佳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香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請求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自110年7月20日後最高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6)。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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