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1號
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財旺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7號;本院原受理案號:114年度馬簡字第36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 劉全合 與 李光輝 (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互為朋友關係,而劉全合知李光輝欲下注簽賭網站,劉全合遂於民國113年間某時許起,向其真實姓名不詳之友人「 小宇 」取得簽賭網站「www1.tg888.ws」之帳號與密碼後,由劉全合再轉知李光輝帳號密碼,劉全合即以此方式與李光輝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由李光輝於民國113年1月間起至113年5月30日止,在澎湖縣○○鄉○○村00號住處,以劉全合所提供的會員帳號N77994、N785333登入簽賭網站「www1.tg888.ws」,以職業運動賽事(如美國職棒、職籃)為標的,依該簽賭網站所示之賠率下注簽賭,如簽注中獎,該網站則依頁面賠率之賠付賭金予帳密所有人「小宇」,再由「小宇」將錢拿給劉全合交給李光輝;未中,則下注賭金全歸該賭博網站所有,並由劉全合向李光輝收錢後,居間轉交給「小宇」。而李光輝除自己在該網站下注簽賭外,並接受友人 曾天寶 、 劉志浩 (該2人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通訊軟體LINE下注後,以上開帳戶登錄上開賭博網站,依曾天寶、劉志浩下注內容於該網站下注簽賭,再視賭博結果輸贏於見面時結算賭金。曾天寶於113年1月4日6時57分許,在其澎湖縣○○鄉○○村○○00號之8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下注簽賭之訊息予李光輝,李光輝再依上揭方式登錄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劉志浩於113年5月30日7時許,在其澎湖縣○○鄉○○村○○○00號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下注簽賭之訊息予李光輝,李光輝再依上揭方式登錄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又劉全合同時基於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財物之犯意,從112年5月下旬某時許起,迄113年7月13日止,在其位於澎湖縣○○鄉○○村00號之6住家,經營地下今彩539簽賭站,並以台灣今彩539每期開獎號碼為對獎標的,分二星、三星及四星等賭法,向賭客陳財旺、 趙丁順 、 楊廷伊 、 呂順明 、 辛禎文 、 張明傑 、 陳回輝 及 陳萬泰 等8人,以每注收取賭資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0至80元不等,雙方再以通訊軟體LINE方式傳送下注牌支碰數金額及相關資料,並約定賠率為中二星一注彩金為5,300元、三星一注彩金為5萬3,000元、四星一注彩金為75萬元,如賭客下注簽賭未中獎,則下注賭資全歸劉全合所有,並從每注抽取佣金4至6元,如賭客贏,則依據賠率獲得獎金(其餘被告業經本院另為刑事簡易判決)。因認被告陳財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陳財旺業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之114年2月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