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75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16日下午5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350元,及其中新臺幣154
,350元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3.34%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2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現借各筆餘額查詢、約
定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94年度執字第51235號執行金額計算
書分配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