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林豐偉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