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及新臺幣柒佰捌拾陸萬參仟陸佰零陸元及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春美│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4.26%│││187697││2月18日起│1月18日止││││6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5.112%│││││1月19日起│0月18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26%│││││0月19日起│││├──┼───┼─────┼──────┼──────┼───────┤│002│新臺幣│吳春美│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71%│││118036││2月15日起│1月15日止││││52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2.052%│││││1月16日起│0月15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71%│││││0月16日起│││├──┼───┼─────┼──────┼──────┼───────┤│003│新臺幣│吳春美│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2.11%│││786360││2月15日起│1月15日止││││6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2.532%│││││1月16日起│0月15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1%│││││0月16日起│││├──┼───┼─────┼──────┼──────┼───────┤│004│新臺幣│吳春美│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6.49%│││235476││2月12日起│1月12日止││││3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7.788%│││││1月13日起│0月12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49%│││││0月13日起│││├──┼───┼─────┼──────┼──────┼───────┤│005│新臺幣│吳春美│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0%│││69170││達債務人翌日│││││元││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
一、緣債務人吳春美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9年11月1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率3.2%,按月計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緣債務人吳春美於民國105年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2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1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5%,按月計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緣債務人吳春美於民國105年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8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1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05%,按月計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四、緣債務人吳春美於民國106年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5月1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率5.43%,按月計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6個月內,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4%計付;自撥款日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止,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3%計付。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2月12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3,898,997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及提前清償違約金69,170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2,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總約定書,存證信函及回函,繳款明細,利率查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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