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一樓之七被告東藝盛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被告丁○○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六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丁○○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