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原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陳柏亨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林德鑫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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