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許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附表:公示催告:103年度司催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林哲生 │臺東縣東河鄉農會│102年11月30日│166,650元│FA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