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璞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帥經 訴訟代理人 王婷儀 律師
蘇小雅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海軍戰鬥系統工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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