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免除刑之執行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三八號裁定送台灣台北戒治所強制戒治,復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現被告之保護管束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滿,且被告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部分,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查被告於執行保護管束期間,並無不良表現,且報到期間正常,定期採驗尿液均呈陰性反應,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執助一字第二一六號執行卷、八十九年度戒執護第一六九號保護管束執行卷各一份足憑,其表現堪稱良好,可認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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