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78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蔡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蔡麗蘭前於民國94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36,881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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