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彬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彬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補充被告黃俊彬意圖販賣而陳列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始日為「民國102年12月間某日」、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103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號損害賠償案件103年7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陳述」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俊彬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陳列行為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未曾賣出任何仿冒商標商品等語(警卷第4頁),即僅有陳列販賣之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尚有未洽,惟法條同一,毋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前於95年間,已因同一罪名案件,經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確定併附帶履行義務勞役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竟不知警惕,第二度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足見其藐視法紀及他人商標權之心態,迄未能取得被害人諒解、亦未賠償被害人損害或達成和解,兼衡其所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數量、期間、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審定字號│商標權人│├──┼──────┼──┼────┼──────────┤│1│手提包│7個│00000000│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00000000│公司│├──┼──────┼──┼────┼──────────┤│2│皮夾│33個│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00000000│公司│││││00000000││├──┼──────┼──┼────┼──────────┤│3│打火機│1個│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4│鑰匙圈│1個│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5│手提包│4個│00000000│義商固歡喜固喜公司│││││00000000││├──┼──────┼──┼────┼──────────┤│6│皮夾│16個│00000000│義商固歡喜固喜公司│││││00000000││││││00000000││├──┼──────┼──┼────┼──────────┤│7│皮夾│4個│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8│鑰匙圈│2個│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9│皮夾│1個│00000000│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10│手錶│1個│00000000│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11│皮夾│5個│00000000│英商布拜里公司│││││││├──┼──────┼──┼────┼──────────┤│12│皮夾│3個│00000000│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13│錀匙圈│1個│00000000│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14│手提包│2個│00000000│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15│皮夾│6個│00000000│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16│鑰匙圈│1個│00000000│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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