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涂宇宸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宇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涂宇宸不服本院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1年9月2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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