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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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581號債權人 王建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萬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7年11月16日,屆期經債權人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清償云云。
三、惟查,債權人聲請時僅提出未記載發票日、到期日之本票影本一張,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借據、匯款收據影本)。嗣債權人於8月28日具狀提出債務人之印鑑證明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惟仍未補正前開事項,債權人提出之資料無法釋明借款約定之清償日,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