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14號原告 張瑭微 被告 張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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