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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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 楊凱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住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1段506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9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2,38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裁定於108年9月3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固定收入約21,000元,有108年6月至12月每月手寫收入明細筆記影本附卷可參。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打零工為業,主要為餐飲業,目前因為疫情嚴重,收入有所降低,約每月21000元,除此之外,已無其他考績、加班費、津貼、年終等其他收入。」故債務人每月除上開收入外,並無其他收入。又債務人名下無動產,亦無不動產,但有2張保單(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號碼:161600142192,解約金9,920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號碼:161600146394,解約金2,418元)。此有本院109年5月29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0日(108)三法字第01593號函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附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9年6月1日陳報調整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每期2,570元,於當月20日提出,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185,040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9.05,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9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2,388元,本件債務人列計之個人生活費12,600元【包括房屋使用3,000元、膳食7,500元、手機費600元、油錢500元、雜支1,000元等】,雖略高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惟本院仍認屬妥當。另有關列計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部分,據債務人自陳:「我和前妻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 楊晴文 (100年1月8日生),我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有本院109年5月29日調查筆錄、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故債務人列計扶養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支出,應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每月固定平均收入約21,000元,共分6年72期清償,每期當月20日提出2,57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觀之,本院認債務人就每月可處分所得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債務人還款比例過低,應再提高還款金額,對債權人始為公允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還款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固定收入及保單部分:共分72期,每期2,570元,於當月20日提出,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2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債權人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2,044,470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85,04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9.05%。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單位:新臺幣元)債權比例(百分比)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1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44,470元100%第1-72期:2,570元合計2,044,470元100%第1-72期:2,570元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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