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15號

聲請人好美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立捷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41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61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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