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263號聲請人 張義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府授經商字第112075447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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