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762號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告 陳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所提供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掛號收件回執投遞後郵戳欄日期戳記影本模糊(如附件),致本院無從判斷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被告之日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月18日上午9時5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併提出清晰之影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