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702號聲請人 雅美姬 時尚診所相對人 高林愛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林愛守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高林愛守住居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