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5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吳天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年2
月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