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翊安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針孔攝影機壹台(含記憶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明知他人如廁之動作,客觀上是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羞恥之行為,亦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無故攝錄他人之性影像,竟基於妨害性隱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之「○○社區」內(地址詳卷),藉由其擔任清潔人員之便,至該社區健身房內之廁所內,將針孔攝影機置入芳香盒內,再將針孔攝影機之對準馬桶以攝錄不特定使用廁所人員之如廁畫面,適代號AD-000-B112495號之人(下稱告訴人A)於該日上午10時許,至上揭社區健身房廁所內如廁時,為甲○○所放置之針孔攝影機攝錄其露出性器官上廁所之影像。嗣經該社區住戶於112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健身房廁所內察覺該芳香盒有異,經報警處理後,至上處搜索扣得針孔攝影機,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告訴人A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及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A告訴被告妨害秘密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依同法第319條、319條之6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沒收:按刑法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另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參諸刑法第40條於94年2月2日之立法理由:
「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並綜核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人(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再者,依據刑法第40條第3項於104年12月30日之立法理由:「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項規定。」亦可知刑法第38條2項所定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如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針孔攝影機1台(含記憶卡1張),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27至31頁)。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警方現場查之扣針孔攝影機1台(含記憶卡1張)是我本人的,我沒有將影片拷貝,檔案只有在記憶卡裡面的等語(見偵字卷8、9頁),是上開扣案記憶卡1張係被告竊錄性影像之附著物,依刑法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另上開扣案針孔攝影機1台,則為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縱因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法律上原因,而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或判處被告有罪,仍得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並已於起訴書中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揆諸上開說明,爰分別依刑法第40條2項、第3項、第319條之5、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