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毀損案件(97年度簡上字第891號),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