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2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葉國乾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2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葉國乾